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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三與人夫私通遭偷拍 有證據能力判刑

 

 

許姓女子與已婚吳姓男子私通,經吳妻透過女兒找業者在丈夫房內裝設監錄設備,拍下2人翻雲覆雨過程,提告妨害婚姻,許女主張偷拍內容不能作為證據,但法官認為,私人不法取證所取得的證據,不適用「證據排除原則」,判許女有期徒刑2月,得易科罰金,可上訴。

 

 

 

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指出,刑事訴訟法「證據排除原則」,主要目的在抑制違法偵查、嚇阻警察機關不法,避免人民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、干預,防止政府濫權,保障人民基本權益,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。

 

私人不法取證並不普遍,且有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、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,不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將證據排除,就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效果,如將私人不法取得的證據一律排除,不僅使犯罪被告逍遙法外,私人尚須面臨民、刑訴訟,反而顯得失衡,因此不適用「證據排除原則」。

 

判決指出,許姓女子明知吳姓男子已婚,仍與對方交往,吳妻察覺有異後,透過女兒找徵信業者到丈夫房內裝設監錄設備,去年7月間果然錄到2次許女與丈夫翻雲覆雨過程,吳妻憤而提告2人妨害婚姻,後來對丈夫撤告。

 

許女辯稱,吳告訴她已喪偶,她才會跟對方交往,而偷拍的畫面和聲音等內容,不可以作為證據;但法官勘察發現,吳曾告訴許女「妻子及女兒來拿水」,證明許女知情。

 

資料來源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3/1674640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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