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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中常會看到一些太太或先生懷疑另一半外遇,卻因為用了不當的方式抓姦,反而被對方及小三

(小王)控告,賠了夫人又折兵,究竟要抓住對方外遇的證據,合法的管道有哪些?而外遇的哪些行為才能算是通姦罪呢?


律師康鈺靈表示,隨著「通姦除罪化」的聲浪越來越高,在法院及《刑法》上所認定的通姦罪成立要件也越來越嚴苛。

目前所謂的通姦成立要件為「性器官相結合」,但問題是性愛的方式並不僅於傳統的性器官結合,於是在實際判例上

也確實曾有過外遇的二人因為被抓包時正在口交,或是女方幫男方手淫,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性交,導致通姦罪不成立。


此外,要蒐集另一半外遇證據時,有些人會委託徵信業者在另一半的車上裝設GSP,以便隨時掌握其行蹤,

甚至潛入小三(小王)家中或房間裝設針孔攝影機等偷拍設備,這些其實都可能觸犯妨礙秘密罪。

 

而即便已經掌握了另一半證要去偷情的證據,如果貿然自行闖入偷情場所,

不管是旅館或是另一半偷情對象的住宅,也會涉犯侵入住宅罪。


最保險的方式還是應該報警,由警方以抓現行犯的名義陪同前往現場,才不至於讓自己遭另一半背叛後還要吃上官司。

但康鈺靈也分享案件經驗表示,實務上很多人發現另一半外遇並非是在主動搜證的情況下,反而是無意間發現另一半

的手機裡的簡訊、照片,或是剛好接到外遇對象來電等,這時候法官就會視其發現的內容來判斷二人到底有沒有外遇的事實。

(撰文:陳奐宇)

 

參考資料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919/949408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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